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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芬太尼是天使还是魔鬼?黑市毒品大多系地下实验室制造

发布时间:2023-12-19 20:18:14 来源:昇得源官网

  据新华社报道,当地时间12月1日晚,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向中外媒体介绍中美元首会晤情况时表示,双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加强执法、禁毒合作,包括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控。中方迄今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体(只要通过一系列简单的化学反应,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毒品)。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作的完整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

  指的是化学结构类似或功能类似于管制药物的一类化学品,但被特别设计过,比如对化学结构做一些调整,以避免在正规的药物测试中,被检查出管制药物成分。

  据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刘志民教授撰文介绍,芬太尼是迄今发现的最强效的阿片类,其等效镇痛效应是的约100 倍,而此后研发的一些芬太尼衍生物(多数仅见诸于医学文献,而未形成药) 及地下实验室合成制造的“策划药”较芬太尼作用还要强大。

  策划药(designer drug)指的是这样一类化学品,其化学结构类似或功能类似于管制物质(Controlled substance),但被特别设计过,比如对化学结构做一些调整。作出这些设计的主要用意,也在于避免在正规的药物测试中,被检查出曾经摄取过管制药物,以逃避管制。

  在芬太尼的衍生物中,3-甲基芬太尼(3-methylfentanyl)的作用和毒性较强1000倍,几毫克即可致命。

  另一种衍生物卡芬太尼(carfentanil) 的效能约为的10000倍,是目前世界上最强效的阿片类,规定只能用于大型动物麻醉和制动。

  由于芬太尼可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因此, 此类物质中毒不但发生在滥用者中,而且可发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处置或接触芬太尼类的工作人员中。 美国和加拿大都有执法人员在处置芬太尼过程中发生接触性中毒并紧急送医院抢救的事件。

  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估计,2012年至2016年间就有超过12种芬太尼衍生物进入毒品市场。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类尽管有流失的处方类药用芬太尼,但绝大多数是地下实验室非法制造的,包括列管和尚未列管的策划药性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据UNODC报告,2012年至2016年间,在东亚、欧盟和北美地区出现了17种芬太尼类,当时仅乙酰芬太尼(acetylfentanyl) 一种列入了国际管制。

  目前,1974年合成的卡芬太尼——一种被认为是目前效力最强但同时也是毒性最大的阿片类,直到2018年3月才被UNODC列入管制。此前,2017年3月,我国也先行将卡芬太尼列入管制。

  据了解,中方在未发现芬太尼类物质在中国境内滥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列管措施。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体(NPP、4-ANPP)。

  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批准的医疗用芬太尼类药物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这些药物大多数都用在诱导和维持麻醉,在复合麻醉中与其它麻醉剂合用。

  在中国2013版的品品种目录中,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13种芬太尼类物质列为管制。

  刘志民介绍,尽管芬太尼在临床上(医疗环境下) 使用是安全的,但滥用或娱乐性使用含此类物质的毒品则是极其危险的,很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因呼吸中枢抑制而导致的死亡。

  致死的原因除了这些物质本身药理学特点外,还在于毒品市场流行的芬太尼衍生物往往出自地下实验室,其实际成分、纯度、含量都是未知数,由于加工制作的完整过程和工艺都极不规范,因此一批药的不同药片之间的药物含量差异也非常之大,加之滥用者随意改变摄入方式、剂量等危险方式吸毒,都是致命的危险因素。

  UNODC的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美国有63,632人死于吸毒过量,创下历史最高纪录,比上一年增加了21%。这还在于与芬太尼和芬太尼类似物等医药类阿片相关的死亡率上升。这类类阿片(不包括)涉及该国19,413人死亡,是2015年的两倍多。有证据说明,加拿大也受一定的影响,2016年有大量吸毒过量死亡涉及芬太尼及其类似物。

  在北美洲以外的区域,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影响比较小。在欧洲,和等阿片剂继续占主导地位,但该区域慢慢的开始出现一些涉及芬太尼类似物的死亡案例。

  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所谓“三代毒品”,是根据毒品出现的时间和管理类别提出的概念。

  根据“三代毒品”的概念,“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物质,大概分为三类,分别是阿片类、可卡因和。这三类物质对人类危害最为久远、也是最早列入管制的,因此被认为是“传统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公约》管制的物质,也可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类中枢、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列入该公约管制的物质绝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上述品和之后,出现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作的完整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

  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成瘾性,但未列入联合国上述两个公约管制。

  由于其滥用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很关注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

  目前列入联合国品、管制的物质共有250种左右,但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700多种,而且种类、数量仍在持续不断的增加,而现有的品或管制机制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实施有效的国际列管。

  新精神活性物质其实就是少数国家于2009年前后,开始陆续报告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的。

  此后慢慢的变多的国家开始注意此问题,并将本国出现的相关情况报告UNODC。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增长,呈一种“爆炸式”增长势头。截至去年底已达700多种,远超于列入管制的麻精药品数量。

  然而,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国际监管却遭遇尴尬,因为这些物质未被两份国际公约列管。

  “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包括药理学、毒理学、药物依赖性以及滥用造成的后果看,我认为绝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应列入联合国毒品管制公约,不同类别、级别进行管制。”这是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网络科学家成员、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所长刘志民的建议。

  2015年3月,刘志民曾随国家禁毒办组织的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五十八届麻委会。这届麻委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各国提议联合国列管的13种物质。

  从程序上来说,每种物质都要经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54个成员国的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机会被列管。

  由于其中一些物质,具有较为广泛的工业用途,有些国家认为这些物质被管制后,会影响正常工业或药用使用。所以在58届麻委会上,仅仅13种物质中,也仍有3种未被通过。

  再比如(或以为主要成分制成的),在我国和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一种主要流行滥用的合成毒品,造成了严重的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不过,个别国家以有医学价值为由,反对列入国际管制而未达到共识。这其中确有一些技术性因素,但也有技术性以外问题的干扰。

  2010年以来,我国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四甲基甲卡西酮等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先后列入《品和目录》。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非药用类品和列管办法》,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今年8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刘志民认为,作为一种在地区乃至全世界流行的毒品,列入管制,对于扼制其进一步的流行蔓延是必要措施,而不应将列管和使用对立起来。

  和绝大多数镇静催眠药都是被列管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影响临床使用。而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能被国际列管(包括“六一公约”和“七一公约”),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不能实施有效的国际监管,其后果是,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国际间的非法生产、制造和贩运,这必然导致人群中的滥用问题愈演愈烈。

  刘志民认为,不能列入联合国公约管制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上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的认识误区,可能会认为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不同于列管的品或,不具有成瘾性,这对药物滥用预防,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若无法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立法程序做必要改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这一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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